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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推广投资项目。企业主李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声称张某某涉嫌重大犯罪,要求其立即点击伪造的公检法链接配合调查。在所谓'紧急止付'指令下,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事后发现受骗,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李某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第三方平台交易,且张某某主动转账应自行担责。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主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及平台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公司未能出示平台交易凭证,且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使用伪造证件。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公检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认企业主李某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酌情减少部分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主需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套路,建议公众核实执法机关身份,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对于线上平台交易,应保留完整证据链,遭遇诈骗后24小时内报警可提升追偿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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