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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技术服务。本案系因招聘求职过程中遭遇虚假商业交易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求职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项目'为由要求缴纳3.5万元保证金。在微信沟通中,工作人员多次使用'公检法合作项目'等话术诱导,声称需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以完成资质审核。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保证金后,对方要求其点击链接调取平台信息,后失联。期间对方伪造支付记录制造资金已到账假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该交易属商业合作,保证金用于项目启动,并称张某某自愿转账故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张某某提供完整沟通记录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公司仅出示伪造的平台信息截图。经核实,公司注册地与承诺服务地不符,虚拟币通道无真实交易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公检法身份、伪造支付记录等手段实施诈骗,裁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撤销制度;《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精准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核实企业资质及项目真实性。通过虚拟币转账存在资金安全风险,应优先使用银行账户。发现冒充公检法等可疑行为时,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