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被仲裁
【标题】待业人员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贸易,本案系因虚假采购合同引发的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岗位时,被自称公司总经理的李某某(身份虚假)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诱导。对方谎称公司即将中标300万元采购项目,要求张某某先行垫付保证金至虚拟币账户。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向指定虚拟币地址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不仅未按约定返还资金,还以'系统升级需冻结账户'为由阻止其提现。经调查,所谓采购项目系李某某虚构,该公司从未发布相关招标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转账系基于对'领导'身份的信任,属受骗财物;公司辩称张某某主动联系并同意垫付,属商业合作行为。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某是否因被冒充领导而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协助诈骗的主观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招聘平台聊天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无法证明李某某真实身份。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中显示的'虚拟币通道'异常交易特征,认定存在明显诈骗痕迹
【仲裁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认定公司构成诈骗罪,责令其全额返还涉案资金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1.《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熟人领导'诈骗套路,特别注意虚拟币通道转账风险。建议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核实岗位真实性,对要求垫付资金的行为保持警惕,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防范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