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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领导虚构征信修复骗局诈骗保证金

【标题】企业主冒充领导虚构征信修复骗局诈骗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涉嫌网络诈骗被立案,案由涉及虚假身份冒用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事实背景】2024年6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受害人李某,谎称自己为某上市公司高管。以能修复征信为由,诱导李某在虚构的网络购物平台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期间多次冒充领导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虚拟币转账,并伪造支付记录制造交易真实假象。后通过线下接触获取李某信任,最终将资金转入境外账户完成快速转移。

【争议焦点】李某主张存在真实交易要求追缴全部保证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交易真实性,认为张某某行为系个人诈骗与公司无关,且质疑虚拟币转账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支付流水及虚拟币交易记录,核查张某某社交账号实名信息发现异常。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使用领导头像及公司内部术语,但无法提供合同及货物验收凭证。公司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已转入关联账户并转出。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个人承担诈骗责任,认定保证金损失属于违法所得,但因部分转账记录缺失,利息诉求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确认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警惕所谓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虚拟币转账需留存完整链路证据,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立即报警。企业需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防止被冒充用于违法犯罪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