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加盟代理遭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加盟代理遭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商业交易,本案为民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加盟代理信息,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诱饵,通过冒充财务人员的微信账号与张某某沟通。在取得信任后,要求其通过虚拟货币转账方式支付3.5万元保证金,并称可线下对接业务。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虚拟钱包,后发现该公司已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错过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精准信息诈骗虚构履约能力,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转账行为属自愿且未收到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交易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受骗过程。公司仅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未能说明款项去向。仲裁员结合聊天记录中'线下接触'等异常表述,认定存在交易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损失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优先通过平台完成,警惕'线下接触'等异常要求。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案,避免错过止付时机。虚拟货币交易需保存完整转账凭证,维权时注意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