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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转账

【标题】待业者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转账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岗位招聘信息,经面试后被要求缴纳3000元'安全账户'。对方通过二维码收款后,以虚假采购合同为由,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用于'保证金'。期间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其若不转账将承担法律责任,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采购项目,遂向平台举报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该交易属商业合作,张某某称遭遇精准诈骗。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转账是否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及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保存的通话录音,公司仅提供内部采购流程说明。仲裁委要求补充合同协议原件,但张某某无法提供。经调查发现公司注册地址为空置办公区,且二维码收款主体与公司名称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采购事实、冒用公检法名义等欺诈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返还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行为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保存完整证据链。对于冒充公检法的精准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