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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遭遇冒充贷款专员的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劳动争议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职位信息。面试后,自称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以需先垫付网贷提现手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盗用,随即报警。警方调取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使用伪造的公司文件冒充员工,诱导张某某在虚假投资平台进行转账操作,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被骗行为存在过错及责任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对话记录、网贷提现凭证、监控视频及报警回执。公司虽否认李某身份,但无法解释其内部人员为何能获取伪造文件。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判令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网络诈骗,发现异常资金流动需及时核查。求职者应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真实性,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仍需根据过错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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