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遭冒充银行员工诈骗3.5万元
【标题】投资用户遭冒充银行员工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案由为货款诈骗及精准信息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接触自称银行风控经理的李某,对方以能办理贷款审批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入金费。张某某在未核实李某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后,发现对方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且该公司从未开展过相关贷款业务。诈骗所得资金通过虚拟货币平台转至境外账户,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精准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认为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张某某提供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证明对方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公司仅出示内部员工名单,无法说明李某权限及业务真实性。仲裁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交易无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跨境资金风险,核实对方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企业应完善员工权限管理,避免因个别人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申请紧急止付需在48小时内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