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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因社交平台求职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该公司以加盟代理为名要求缴纳费用,实际收款账户非公司本人账户,引发精准信息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后被要求缴纳3.5万元加盟保证金。对方提供虚假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张某某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且收款账户频繁用于其他投资理财项目,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双方存在真实商业合作意向,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交易,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对方虚构公司资质并要求缴纳费用。公司仅提供虚假的业务合作协议,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委通过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确认收款账户与公司无关联,且无实际交易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社交平台精准推送虚假信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诈骗行为,裁决退还张某某3.5万元并赔偿同等金额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加盟名义要求缴纳高额费用的行为。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或维权。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强化账户实名认证与资金流向监管。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