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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受害者索赔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受害者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遭遇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民警的李某。对方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张某某下载伪造的执法APP并扫描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李某通过平台聊天记录多次伪装成公检法人员,诱导张某某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后发现系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李某身份导致被诈骗;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诈骗,平台已尽审核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就李某冒充公检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电子证据证明力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平台注册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断裂,张某某则出示了完整通话记录及APP下载截图。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风控机制及李某身份认证流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对李某冒充公检法身份的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过失,但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失效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65条、《电子签名法》第16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完善身份验证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脱离平台交易。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如仅部分证据有效,可能影响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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