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理财产品,通过微信联系所谓'投资老师'。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承诺先返小利诱导操作,后以资金紧张为借口多次要求现金交付。张某某累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返还全部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合同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法核实对方身份,认为张某某操作存在风险。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合法合同关系及公司是否具有还款意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订单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客服记录证明未参与交易。经核查,公司客服称未收到任何关于该投资项目的咨询,且平台无相关产品备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但认定公司平台存在监管漏洞,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资质,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操作证据。平台方需完善实名认证及交易监管机制,避免因技术漏洞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