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求职,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应聘客服岗位后被冒充公安民警的李某以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转账。对方通过伪造公文要求其立即进行现金交付,称需缴纳保证金才能解除账户冻结。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于2024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发现被骗却因拖延报案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系正常业务往来,称已通过平台完成交易;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虚构犯罪事实,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诈骗行为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凭证未果,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警号及通缉令截图。公司无法证明其工作人员有合法执法权限,且承认未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剩余金额因报案延迟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析启示】求职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公检法名义索要现金的行为。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