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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财务人员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商业交易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处理公司采购业务时,被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通过伪造的公共服务平台诱导下载虚假APP。李某以需办理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境外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但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培训义务且未及时阻断异常交易;公司辩称财务操作属于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调查。双方对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公司管理责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虚假APP界面截图及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公司方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资金跨境流转特征及财务岗位特殊性,认定存在精准信息诈骗风险。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核验交易资质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岗位风险负有管理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关键岗位反诈培训机制,加强资金异常监控。员工需提高对跨境交易和第三方平台的警惕性,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证据。本案凸显了财务人员在业务操作中需严格审核交易资质的法律义务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