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社保医保退款事宜被他人诈骗,请求追回损失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消息,称其社保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要求张某某提供屏幕共享权限,并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期间对方虚构了医保理赔等事实,诱导张某某脱离平台交易,最终资金被快速转移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未收到款项且与诈骗无关,质疑申请人证据真实性。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诈骗及责任归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QQ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二维码截图;被申请人辩称资金流向与己无关。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及转账异常特征进行技术分析,确认存在虚构事实与资金转移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因被骗支付的3.5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QQ号以社保医保为名索要屏幕共享,正规退款应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与支付凭证,遇资金异常转移及时报警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