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遭遇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求职时被自称公司hr的王某以招聘为名添加微信。王某虚构公司投资理财项目,承诺年化收益达24%,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和员工工牌诱导张某某转账。双方约定通过信用卡直接支付,王某以'避免平台纠纷'为由要求脱离电商平台交易,张某某先后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冒充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认为属于员工自主投资行为。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确认王某账号存在频繁异常登录情况。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证明转账过程;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无法核实王某身份。仲裁过程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合同关系'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展开辩论,仲裁委采纳第三方平台证据及支付记录作为关键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投资本金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发现冒名招聘应及时冻结相关账户。求职者需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脱离正规平台的交易要求。本案中,张某某及时报案避免损失扩大,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影响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