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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诱导转账诈骗3.5万元遭败诉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转账诈骗3.5万元遭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公司为互联网企业,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私信,称其征信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以'公检法联合行动'为由要求转账至指定对公账户完成'征信修复',并伪造监控视频证明账户安全。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该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领导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返还;公司抗辩称转账行为属个人自愿,且未签订服务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监控视频,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经技术鉴定监控视频存在剪辑痕迹,但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仲裁委结合平台交易记录认定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4条电子数据取证规范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名诈骗,核实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平台交易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脱离平台操作易导致证据缺失。建议发现异常转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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