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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微信诈骗案:提现后转账遭索赔

【标题】个体经营者微信诈骗案:提现后转账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自称贷款专员以协助网贷提现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调取平台信息。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将约3.5万元提现款转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立即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交易凭证,平台交易记录已无法调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交易,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且合同未签署。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公司质疑视频真实性。经核查,监控显示对方使用伪造工号与张某某沟通,仲裁委采信电子证据认定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存在未尽资质审核义务,支持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资质,警惕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受害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避免因取证不全影响维权。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