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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诱导现金交付诈骗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诱导现金交付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后被自称政府部门人员的电话联系,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缴纳保证金。对方提供伪造的网站截图,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APP并要求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将3.5万元现金交付至指定虚拟币账户,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业务资质,遂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因被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未直接参与资金转移过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通话记录及电子数据,认定虚假APP与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交了部分交易记录,但无法说明虚拟币通道合法性,亦未提供有效身份核实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伪造政府身份、虚构业务场景的欺诈行为,裁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账户异常为由诱导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行为。电子数据固定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保存网站截图、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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