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加盟代理名义诱导参与商业交易,后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本市某商圈接触,被宣传'高收益低风险'的加盟项目吸引。对方要求通过二维码收款支付3.5万元保证金,并称需配合'公检法调查'完成案件串并。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收款账户为第三方个人账户,且业务员已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欺诈及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尽到提示义务,否认与诈骗行为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业务员线下接触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仅提供加盟协议文本。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对收款账户真实性未尽审查义务,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其未及时核实账户信息存在一定过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陷阱,核实收款账户合法性,线下交易应留存完整证据。遭遇'公检法'名义诈骗时,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屏幕共享请求记录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