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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及婚恋对象诈骗损失追偿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及婚恋对象诈骗损失追偿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方。本案系因对方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李女士的女子,对方以相亲名义建立感情后,谎称有境外投资理财项目,承诺年化收益达30%。在取得信任后,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入金'。随后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谎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需配合调查,以解冻资金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在多次转账后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保留了全部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虚构事实、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资金流转属于个人行为,且已配合平台封停涉案账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证明对方使用虚构身份和资金冻结话术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平台审核义务,亦无法说明资金跨境流转的具体流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平台资质审核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监管过失,但申请人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亦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络平台需加强用户身份核验,同时提醒公众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遇到资金冻结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保留完整电子证据,发现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平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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