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投资老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投资老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离职后处于待业状态,被他人冒充投资导师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后,被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以'中奖领奖'为由诱导添加微信。对方伪造公司文件,谎称可提供内幕交易信息,以缴纳'保证金'名义要求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期间通过社交平台多次沟通,对方要求张某某提供屏幕共享权限查看投资平台,后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存在合同关系要求返还款项,被申请人否认与李某存在关联并称未收到款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关系及诈骗行为的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审查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被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款项流向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但考虑到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欺诈,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专业人士诈骗,应留存完整沟通记录。遭遇资金损失要及时报警并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单方面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