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诱导微信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微信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货款支付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公司否认存在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冒充公司总经理要求其脱离第三方投资理财平台进行货款支付。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APP已下架,且所谓征信修复业务系虚假承诺,实际并无真实交易发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全额退还转账款项;公司称系正常商业交易,认为微信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作为证据。公司申请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APP下架情况及投资理财场景特殊性,认定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退还张某某微信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待业人员需警惕冒充熟人实施的征信修复骗局,建议核实平台资质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遭遇虚假投资理财场景诈骗应立即报警,同时通过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