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社保费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社保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社保医保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待业期间收到自称公司领导的短信,要求其垫付社保费用并承诺返佣。对方通过伪造身份信息获取张某某信任,诱导其在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进行现金交付,总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短信号码与公司官方信息不符,且无法联系到所谓领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垫付费用;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内部事务处理,否认诈骗事实并质疑张某某未核实身份信息的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现金交付凭证及与所谓领导的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且仲裁委认定其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构成欺诈。经电子数据固定及多方核实,确认诈骗行为存在,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部分事实认定受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返还张某某垫付的社保费用,但因部分证据缺失,仅支持其中2.8万元的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处理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公共服务场景中的身份冒充诈骗,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信息。劳动仲裁中电子数据固定与现金交付凭证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遇事应留存完整证据链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