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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张某某损失3.5万元

【标题】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张某某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投资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由涉及非法资金流转与虚假平台诱导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后,接到自称政务短信链接的中奖通知,被诱导下载某投资APP。平台冒充专业投资老师指导操作,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分三次向境外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平台,且无任何投资交易记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虚假平台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自愿参与投资,且未提供完整交易凭证,质疑资金流向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政务短信截图、APP注册界面、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员工考核文件。经调查,涉案平台未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且跨境资金流转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诱导员工参与非法投资的过错,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投资平台诱导,核实平台资质与交易真实性。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用人单位需对员工培训防范网络诈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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