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虚假平台骗转3.5万元遭企业主推诿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平台骗转3.5万元遭企业主推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行政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助理职位,入职后被要求缴纳'安全保证金'。企业主李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诱导张某某将3.5万元转账至所谓'对公账户'。张某某在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资金流向难以追踪,最终仅追回部分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招聘流程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且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招聘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企业主李某的虚假身份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记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仲裁员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安全账户'为名的转账要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招聘实施诈骗行为,否则将承担刑事及民事双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