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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诱导转账被认定诈骗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诱导转账被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公司则否认相关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收到自称是公司贷款专员的陌生短信,称可办理快速贷款审批并承诺无抵押。对方要求下载某贷款APP并缴纳保证金,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线下现金交付方式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为虚假平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导致追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诈骗责任;公司辩称该贷款专员为离职员工个人行为,且已要求其办理紧急止付手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APP界面照片,公司仅出示了内部员工名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短信发送号码与公司官方号码的关联性,确认贷款专员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且公司未对离职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缺失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需加强员工离职后身份管理,对冒用企业名义的诈骗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应第一时间保存通讯记录并启动紧急止付程序,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赔偿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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