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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平台骗取投资用户高额保证金

【标题】虚假平台骗取投资用户高额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及非法资金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以'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为由推广所谓'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项目。张某某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后,被要求点击平台链接提现,实际资金通过网贷渠道转至第三方账户。后发现该平台为虚假网站,遂于2024年某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则称系用户主动操作导致损失,且已配合警方调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及用户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所谓'业务合作协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资质虚假证据及资金流向异常情况,结合用户报案时间与证据保存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民事欺诈,但因张某某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且存在未核实平台资质的过失,酌情减轻公司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分析启示】提醒投资者警惕'高收益低风险'噱头,核实平台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资金损失须第一时间保存完整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权益受损。金融机构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防范冒充人员诈骗。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