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遭遇电信诈骗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通缉令截图,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在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情况下,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垫付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后发现系诈骗,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反诈培训致其受骗;公司则认为员工未履行核实义务,且诈骗行为系个人责任。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公司管理责任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微信转账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认可其陈述的诈骗过程。仲裁委调取通讯记录确认诈骗电话来源,认定公司未履行反诈宣传教育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万元,驳回其余请求。认定员工在受骗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但公司未落实安全培训责任系主要过错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安全教育义务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反诈培训机制,员工需提高身份核实意识。遭遇'公检法'要求转账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验。建议对重要财务操作设置双重验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