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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员工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招聘平台发布岗位信息,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应聘后遭遇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招聘APP应聘技术岗位。入职第三日,其微信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陌生号码消息,称其账户涉及洗钱需配合调查。对方以'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为由,引导张某某下载名为'XX安全验证'的涉案APP(已下架),声称需通过该平台转账至'安全账户'以消除案底。张某某按指示向APP内所谓'办案人员'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登录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微信,遂察觉异常并报警。公司员工李某某承认曾协助提供内部系统权限,但否认参与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审核义务,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APP非自身开发且已主动封停涉案账号,认为员工转账系与第三方诈骗分子交易,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下架公告截图,证明公司平台存在诱导性宣传;公司提供员工李某某的内部处分记录,主张已采取封停措施。庭审中,仲裁员重点审查了APP与公司业务系统的关联性及公司对用户安全提示的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对涉案APP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且存在引导用户至高收益低风险项目的违规操作,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招聘平台审核机制,警惕'公共服务'等幌子诱导用户转账;劳动者遇要求提供验证码或转账至不明账户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证据,平台方因审核疏漏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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