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钱提现遭拒
【标题】员工遭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钱提现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因投资理财产生纠纷,被指控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推广的高收益低风险投资理财项目,转账约3.5万元。后企业主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联系张某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查看资金流向,并以线下接触为由要求其配合,导致张某某无法提现。张某某试图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因未签订正式合同且部分信息被删除,证据链存在断裂。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系自愿投资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构成诈骗;张某某则认为企业主冒充公检法人员虚构法律风险,骗取其资金且提现受阻系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电子证据真实性证明,公司对微信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张某某提供转账凭证及部分聊天截图,但无法完整还原对话内容。仲裁员结合证据规则认定部分信息有效性,对公司虚构法律风险行为进行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欺诈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部分证据缺失,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高收益诱惑,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截图及原始载体,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线下接触防范进一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