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骗贷3.5万被追责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骗贷3.5万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公司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关联企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自称某部门领导的人员,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项目为由要求其进行虚假采购。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贷款审批需验证账户为借口,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期间伪造贷款通过通知。张某某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监控视频显示交易全程存在可疑操作。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交易系商业行为,且已配合贷款审批流程,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第三方支付流水、QQ聊天记录及监控视频,发现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后无法追踪。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合同文本及验收凭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退回张某某资金约2.8万元,剩余部分因未保留完整交易凭证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虚拟币通道资金风险,核实公检法人员身份需通过官方渠道。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