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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员工获赔

【标题】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遭遇电信诈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政务短信链接进入伪造的贷款审批平台,被冒充财务人员的团伙成员以'办理贷款需先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扫码付款。张某某通过QQ群与'财务人员'多次沟通后,分三次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为诈骗网站,资金被多级拆分转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尽到反诈告知义务导致损失,被申请人辩称员工主动转账属个人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政务短信截图、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反诈提示义务,亦未说明资金处理流程。仲裁员结合证据链认定存在职务身份冒用及平台链接伪造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张某某全部损失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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