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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骗取保证金遭反侦察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骗取保证金遭反侦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中奖领奖'为由诱导张某某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激活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实际由第三方控制,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投资老师的李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账户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电子数据固定清单,确认李某使用该公司账户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出示账户实际使用人证明及资金流转凭证,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账户监管义务,需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判定公司返还张某某保证金的7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2条民事欺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真实性,遇要求验证码等异常操作需提高警惕。企业应加强账户使用管理,避免被第三方冒用导致连带责任。维权时需及时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