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保证金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因公司要求缴纳保证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公司以'保证金'名义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称'用于保障商业交易安全'。入职第三个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安局财务科'的短信,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及验证码解冻账户。张某某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短信发送者身份证号一致,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取保证金,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商业交易惯例,且已通过短信告知需提供信息以完成交易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信用卡支付记录、短信截图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发现公司未出示任何合法交易凭证。公司仅提交了内部审批文件,未能证明其主张。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保证金3.5万元,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信用卡违约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第1173条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以保证金、账户冻结等名义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保存好所有支付记录与沟通证据。企业不得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否则将面临刑事与民事双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