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冒充领导使用虚假APP诈骗货款被裁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领导使用虚假APP诈骗货款被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商业交易中遭遇货款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科技园区展会中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供货协议。次日,自称公司总经理的陌生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称需将货款转入虚拟币账户以办理税务核销。该男子提供的公司内部APP界面与真实系统高度相似,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虚拟币通道。转账后APP突然无法登录,张某某发现对方身份异常并报警,公司账户随后被银行冻结。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业务操作,否认身份冒充行为,称虚拟币转账为行业惯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银行转账凭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交易合同及虚拟币账户真实信息,对APP来源及操作流程作出合理解释。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异常及身份核实障碍,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于15日内返还货款本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但不承担惩罚性赔偿
【分析启示】商业交易中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谨慎处理虚拟币转账等非常规支付方式,重要业务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