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保证金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谎称可操作贷款项目,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质,后发现李某身份造假且无真实交易项目,立即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保证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李某无劳动关系且未授权其开展商业活动,否认存在真实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但主张张某某应自行承担核实义务。仲裁委结合证据链认定李某冒充行为与公司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保证金3.5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平台求职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应规范员工权限管理,避免因冒名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