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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加盟代理名义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代理岗位。面试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以'公检法合作项目'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虚构项目,多次要求提现均被拒绝。期间业务员通过电话威胁称'资金已冻结需配合调查',实际系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未明确承诺具体项目内容,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业务员通话录音。公司未能提供合同文本及项目真实性证明,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虚构交易场景及资金流向异常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万元,其余1.5万元因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76条民事责任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公检法合作'等话术陷阱。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通过非平台交易方式转账。本案因报案延迟影响追偿金额,提示维权时效的重要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