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招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招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公司HR李某某的QQ消息,称需缴纳培训费方可入职。对方伪造政务短信链接诱导其在网购平台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期间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提供支付密码及手机验证码,后发现被骗遂报警,但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HR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仅通过平台发布招聘信息,未参与资金往来,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网购平台支付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对方冒充招聘人员诱导转账。公司申请调取平台注册信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核实义务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的次要责任后,退还其约2.8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招聘流程严格审查,防范虚假信息;求职者需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诱导转账行为;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