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贷款专员诈骗维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贷款专员诈骗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行为导致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电话,称其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对方提供伪造的网站截图,诱导其通过微信向境外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电话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且该公司存在泄露客户信息、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及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直接参与资金流转,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技术勘验,确认其与案件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泄露客户信息及协助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过错,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人员的诈骗手段,注意验证身份真实性。电子证据需通过技术手段确认真实性,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