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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企业主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贷款审批需求遭遇身份冒充诈骗案件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自称某银行信贷经理的人员,对方以办理贷款审批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便指示公司财务通过境外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银行账户信息与正规金融机构不符,且对方要求其配合提供企业财务资料,导致资金被转至境外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内部审批流程失误,认为张某某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截图、伪造的银行网站页面截图及跨境转账凭证。公司承认存在资金损失但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员实地调取银行流水及通信记录,确认转账资金确实流向境外非正规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行为导致损失,公司应承担部分管理责任,裁决由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金融业务双重验证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公账户转账审核标准,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跨境资金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