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遭婚恋对象冒充诈骗3.5万元
【标题】投资用户遭婚恋对象冒充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投资,被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分子以高收益为诱饵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平台结识自称某社保局工作人员的'李经理'。对方以能提供高收益社保理财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3.5万元投资款。后张某某发现'李经理'实为虚构身份,且对方要求其删除平台账户信息并私下交易,导致资金无法追回。期间留存大量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身份信息及虚假项目资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身份诈骗,公司方称已履行合规审查且系个人私下交易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核查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真实性。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验证,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且未被篡改。公司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身份核实义务,且承认平台存在异常登录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方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投资款2.8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相关规定,结合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保留通讯记录。平台应对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仅依赖表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