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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注册时,被自称该公司人事的员工以'缴纳培训费'名义诱导转账。对方要求通过'安全账户'分三次支付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屏幕共享核实资金流向。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号已被封停,遂向平台投诉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该员工无授权且未签合同协议,认为属于个人行为。平台则称已履行审核义务,无法证明账户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账号信息。张某某出示了与'人事'的对话截图和分笔转账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离职证明。平台调取后台数据证明涉案账号确属其注册,但无法确认员工行为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未核实对方身份,酌情判定部分退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等异常操作。企业需完善员工权限管理,平台应加强实名认证。遭遇诈骗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投诉维权,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