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败诉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招聘纠纷引发诈骗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门,对方以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要求其转账5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支付约3.5万元,期间对方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指引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后发现该微信号与公司官方账号不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招聘人员伪造身份实施电信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员工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资金损失,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客服沟通记录,公司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涉事人员无权限接触财务信息。仲裁员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点审查资金流转异常情况,要求张某某补充身份核实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其转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参照《刑法》第266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招聘信息,警惕以社保办理为由的转账要求。涉及资金往来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应立即中断交易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