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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骗充入金至虚假虚拟币平台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骗充入金至虚假虚拟币平台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货款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货款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平台紧急止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李某无劳动关系,且未授权任何虚拟币交易操作,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截图、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及虚拟币交易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系冒充行为,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存在诈骗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配合冻结涉案虚拟币账户,张某某获赔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分析启示】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商业合作信息,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申请冻结并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强化虚拟币交易审核,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认证制度。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