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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遭遇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企业主遭遇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被申请人某贷款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以贷款审批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中山路经营场所遭遇冒充贷款专员的男子,对方谎称可办理300万元贷款审批,需先缴纳3.5万元服务费。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后,对方要求其提供公司账户信息用于资金监管,后以'系统升级''材料补充'等名义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3.5万元。实际贷款未获批,且收款账户经核查为第三方空壳公司账户,资金流向显示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系商业合作模式,张某某主动提供信息应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贷款平台网站截图,证明对方虚构身份及虚假审批流程。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合同文本及服务协议,仅以'内部流程'为由抗辩。仲裁员通过资金流向追踪确认收款账户与被申请人无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3.5万元服务费,并赔偿申请人因资金冻结导致的直接损失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核实贷款人员资质,警惕'先付费后放款'陷阱。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资金流向追踪锁定犯罪链条。线下交易更要提高警惕,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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