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蔗糖”在元气森林宣传中被判正当使用
<h1>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描述性使用”抗辩——以“0蔗糖”饮料案为例</h1>
<p>在近几年的食品饮料类商标侵权诉讼中,“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逐渐成为被告常用的重要抗辩理由之一。特别是在产品成分、特性高度同质化的品类里,企业经常需要使用一些公众耳熟能详的描述性词汇来告知消费者商品特征。这时,如果这些词汇恰好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就容易引发纠纷。本文以一起已经公开的(202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终审判决为原型,详细拆解“0蔗糖”在宣传中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思路,帮助大家理解描述性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较早进入无糖气泡水市场的饮料公司,其在第32类饮料商品上注册了“零蔗糖”文字商标(标准字体),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不含酒精饮料、果汁饮料、汽水等。原告同时将“零蔗糖”作为其核心宣传语广泛使用,并认为该词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p>
<p>被告是一家后起的新兴互联网饮料品牌“某森林公司”,其主打产品为无糖气泡水。在外包装、网店页面、宣传海报及短视频中,被告突出使用了“0蔗糖”“零蔗糖添加”“真的0蔗糖”等字样,用以说明产品确实不含蔗糖,采用赤藓糖醇等代糖。</p>
<p>原告认为被告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零蔗糖”文字,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数百万元。</p>
<h2>一、二审判决差异</h2>
<p>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认为“零蔗糖”虽然具有一定描述性,但经过原告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在商品包装及宣传中将“0蔗糖”置于显著位置、字体大于其他文字,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0蔗糖”“零蔗糖”等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p>
<p>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零蔗糖”是否属于描述性词汇,以及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善意描述性使用,最终发回重审。</p>
<p>重审后,案件上诉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终审。</p>
<h2>最高法终审判决核心观点</h2>
<h3>1. “零蔗糖”是否属于描述性词汇</h3>
<p>最高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描述性,应当站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上进行判断。“蔗糖”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糖化学名称,“零”表示数量为0,“零蔗糖”直观含义就是“蔗糖含量为零”。在无糖饮料日益普及的背景下,相关公众看到“零蔗糖”时,首先想到的是产品不含蔗糖的成分信息,而非某一特定生产者的商品来源。因此,“零蔗糖”对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具有直接、明确的描述性。</p>
<h3>2. 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后的权利边界</h3>
<p>法院明确,即使描述性词汇被核准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在善意、合理的情况下,为说明自己商品特性而正当使用该词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标识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而不是对公共领域描述性词汇的垄断。</p>
<h3>3.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h3>
<p>最高法院总结了三条核心判断标准:</p>
<ul>
<li>使用人是否具有主观善意,即如实描述自身商品特性,而无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li>
<li>使用方式是否客观必要、合理,不过分突出、夸大;</li>
<li>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li>
</ul>
<p>在本案中,被告的产品确实不含蔗糖,使用“0蔗糖”属于如实告知;其在包装上虽较为醒目,但与“无糖”“赤藓糖醇代糖”等其他成分信息保持同等字体、颜色,并未单独放大或特别强调;被告同时使用了自己注册商标“某森林”作为显著标识。综合来看,被告的使用方式符合行业惯例,不足以导致混淆。</p>
<h3>4. 网店名称、宣传语能否使用描述性词汇</h3>
<p>最高法院明确回答:可以。只要符合善意、合理、必要原则,在网店名称、店铺装修、商品标题、详情页、宣传海报、短视频文案中,使用描述性词汇说明商品特性,均属于正当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p>
<p>法院特别指出,如果将“0蔗糖”直接作为网店名称(如“0蔗糖饮料店”),可能因缺乏其他品牌标识而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但如果网店名称为“某森林0蔗糖气泡水官方店”,则“0蔗糖”仅起描述商品类别的作用,不构成侵权。</p>
<h2>案件最终结果</h2>
<p>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在商品包装、网店页面及宣传活动中对“0蔗糖”“零蔗糖添加”等词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p>
<h2>对企业的实务启示</h2>
<p>这起案件被誉为中国商标法描述性使用规则的标杆案例,它传递出以下几个重要信号:</p>
<p>第一,描述性强的词汇即使成功注册商标,其保护强度也会受到严格限制,不能成为行业“公共语言”的禁区。</p>
<p>第二,企业在宣传时可以使用“0蔗糖”“无添加”“不含XX”等描述性词汇,但必须同时显著使用自己的商标,避免让描述性词汇成为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唯一或主要标识。</p>
<p>第三,在网店标题、宣传语中使用这类词汇是完全合法的,但要把握“必要+合理+善意”的度,建议与自身品牌名称组合使用,避免单独使用。</p>
<p>第四,一旦遇到类似诉讼,被告应积极举证证明:1)产品确实具备该特性;2)使用方式符合行业惯例;3)已显著使用自己商标;4)未刻意模仿对方视觉设计等,从而争取法院认定构成描述性使用。</p>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院在处理新型互联网消费品商标纠纷时,正在越来越注重平衡商标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竞争需要之间的关系,为同类企业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描述性词汇提供了清晰、可预期的司法指引。</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