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曾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曾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焦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的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焦某某因隐匿财产应少分或不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焦某某隐匿行为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程序中,曾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包括其与焦某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焦某某承认该商铺系婚姻期间购买且一直由其实际控制,但未向曾某某披露。焦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商铺已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焦某某在离婚时隐匿该财产,曾某某分得该商铺60%的权益,焦某某分得40%的权益;焦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体现了司法对隐匿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