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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债务,签订虚假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谭某某净身出户,陈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后陈某某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陈某某发现谭某某名下仍有隐匿的巨额财产,遂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资产变动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谭某某在离婚前已转移大部分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债务承担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约定。谭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即便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动机,若离婚登记已完成,原则上尊重身份关系的既判力。但若债权人能证明财产分割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该财产处分行为无效或行使撤销权,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交易安全与身份关系稳定性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