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为逃避冯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财产归周某某,债务由冯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2年,冯某某在周某某孕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周某某抗辩称双方系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且冯某某所述过错事实不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债务的约定是否影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及周某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双方财产转移系为逃避债务,且冯某某所称过错行为缺乏证据支持。冯某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双方主观意图,结合鉴定意见对资金流向进行核实,认定双方离婚行为具有规避债务的恶意,且冯某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周某某存在法定过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标准。法院强调,离婚协议若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其效力及后续衍生诉讼需严格审查。同时,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过错方,若证据不足,即便存在形式上的离婚登记,亦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