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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邓某某,全部债务由张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执行阶段,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某名下财产以清偿共同债务。邓某某辩称债务系张某某个人债务,且财产已合法分割。经查,双方离婚前后存在大量资金异常流转,邓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假离婚”实为逃债手段,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邓某某在离婚前后通过多个账户转移巨额资产,且双方离婚时间紧迫、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邓某某未能提供反证,仅口头否认。法院结合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邓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其名下转移的隐匿财产为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张某某继续承担。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通过执行阶段审查电子数据,揭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遏制恶意逃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